作者:阅读书生 来源:读书生   酷勤网收集 2007-11-04

摘要
  虽然都是Web2.0,但是,有没有自己的内容,到底是做平台、搜索还是社区、交友,这个根本性的差异落实到产品的细节上,是很有讲究的。既然如此,那么一个站点一开始给自己的定位,就很重要了。产品设计,终究要围绕站点的需求展开。

几个月工作下来,能写的关于UCD的东西有很多。注册登录,面包屑导航,产品细节,数据跟踪等等。挑一个最近正好相关的吧,好友系统。
前段时间UCD那个圈子的blogger都在讲这个好友系统的问题,白鸦、麦田、ItTalks一起讨论过了,白鸦最后出来总结了一把。
整个过程中,白鸦的第一篇确实有些问题。比如,“张三如果加李四为好友无须李四同意。”这话看起来对,仔细一想又觉得不对。比如我加姚明为好友,似乎是无须姚明同意,但是这样所谓的“好友”还是好友么?更确切的表述,是不是应该叫做:偶像?
那么从这里我引申出一段思考:现实生活中友好的人际关系是不是可以分为一下几种?
1,互为好友的人。比如我和我高中的同桌或者是隔壁邻居家的王二。
2,我希望与之成为好友,而他对此无所谓的人。比如我和初中时某个暗恋的女生。
3,我对他只能仰望,而他或许根本不知道我的人。比如我和胡锦涛。(3是2的升级版,其实可以统称为偶像。与之对应,我是粉丝。)
其中,2,3两种情况反过来同样成立。
把以上内容铺陈开去,就是魏老师后来的一篇博客了。那篇文章虽然长,但是一点都不臭,逻辑严密,让白鸦只能恨恨地骂魏武挥一声“老鸟”。

似乎一切都没有问题。白鸦在最近哪篇文章里也基本上承认了魏武挥的此种好友+粉丝+偶像理论,只说此种模式太麻烦,所以建议设置该功能,但是让用户自己去摸索发掘。但是放到点评网来,就觉得不顺。
假设,A提出申请将B加为好友,FaceBook这类的SNS网站会让B对此申请加以审批,如果B认可,则AB互为好友,如果B不同意,则B成为A的偶像,A成为B的粉丝,此时,A只能看到B的部分信息。一切的前提是,这个网站的内容都是用户相互的信息,而没有客观上的主体。
这样的模型放到点评网来就有问题:如果B不同意A的好友申请,则A应该只能看到B的部分信息。而点评网的主体就是点评,那么B的点评是否可以被A看到?如果不能,那么点评网对A而言,就丧失了餐馆点评的客观性。如果能,那么B的拒绝还有什么意义呢?
从这个角度去想,就发现其实好友不须批准是有道理的,只是这里的好友概念更类似于“收藏”,“添加关注”。

由此也发现一点:虽然都是Web2.0,但是,有没有自己的内容,到底是做平台、搜索还是社区、交友,这个根本性的差异落实到产品的细节上,是很有讲究的。
既然如此,那么一个站点一开始给自己的定位,就很重要了。产品设计,终究要围绕站点的需求展开。

来自:http://www.puyuping.com/index.php/2007/10/15/design-friend1/

分类: 交互设计 网页设计 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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