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日报 来源:新浪科技 酷勤网收集 2008-12-05
不久前,前央视名嘴黄健翔因博客被诉。这篇博客名为《丑话说在前边》,爆料了有关男足外籍主教练性丑闻一事。网友们迅速回帖,更有网友通过黄健翔的叙述和先前网上传言,“推断”该丑闻女主角就是国家队前首席随队记者陆幽。为此,央视体育频道记者陆幽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另一位更大腕的名人张艺谋可能也要涉诉。不过,张艺谋的身份是将来的原告,起诉的是《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出版方和作者。张艺谋的代理律师称,该书在未经张艺谋授权的情况下,披露了大量个人隐私,部分内容的来源即是媒体尤其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
抛开对上述两起事件是是非非的具体判断,可以发现网络在传播信息方面拥有的巨大能量。网络满足了网民话语权,让网民有了自由发表言论的机会,但结合网络的虚拟性,“自由”往往演变成为“肆意”,网络摇身一变成了侵权的帮凶。网络常见的侵权行为,是网民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网络论坛、电子公告板(BBS)上发表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或通过互联网披露他人隐私。
谁被侵权:
个人“对号入座”与他人“合理推断”
如果在博客中并未指名道姓,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网民常说一句话:网络是虚拟世界,想怎么着都行。但网络并非真的“虚拟”!网民绝非真正的虚拟主体,而是现实中的人在网络中的存在方式。网名与公民在传统媒体上使用的笔名、艺名的性质一样。因此,即便网络言论并未直接指名道姓,而是针对网名发表言论,但只要存在下面情况:1、网名所指代的个体能够特定化并与其他主体相区别,2、只要有第三人知道虚拟主体和现实生活中真实主体的对应关系,对这一网名所进行的侮辱、诽谤,将直接危害到现实中特定人的名誉,3、对这一网名所进行的有关隐私披露,将直接关联到现实中特定人的隐私,这些行为就将构成对特定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
同样的道理,即便网络言论中未涉及任何姓名,也未涉及网名,只要网络言论中叙述的情况,能够使第三人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产生合理的关联,特定人的权利就应当受到相应保护。
如何区分个人的“对号入座”与他人的“合理推断”?
如果仅仅是个人根据博客、文章或者帖子等言论内容,确定针对的对象就是自己,而他人不能推断针对的究竟是谁,就不会造成某个特定人的隐私被其他人知道的后果,侵权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个人的“对号入座”并不能构成侵权。
如果其他人根据言论中的内容,能够合理推断出言论针对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个人,即便博客、文章、帖子等言论的作者没有指名道姓,只要进行了侮辱、诽谤、披露隐私,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同样适用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例如,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谁在侵权:
匿名的发言者与实名的网站
被侵权人常遇到的问题是:谁在网络上写的这个东西?传统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很容易确定谁是发言者,也就是责任人。但对于不是网站自己提供的内容,很多时候,被侵权人不得不付出艰苦的努力来确定侵权主体。因此,在实践中,被侵权人更多的是直接起诉言论发表的载体“网站”,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比如,陆幽就同时将黄健翔及新浪、百度、网易3家网站告上法庭。
“网站”可通过关键词过滤装置,将一些有害信息自动删除,也有网络编辑、论坛版主对内容进行编辑,但由于信息海量,技术手段和人力审查不可能完全过滤。尤其是在匿名的发言者编造某些内容进行诽谤的场合,网站根本无从核实。 那网站负有哪些责任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可见,网站对网民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明显的侵权言论未能及时发现予以删除,对于其他侵权言论在当事人通知后未及时删除的,网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如果有当事人向网站提出处理侵权信息的要求,即便是轻微侵权甚至是否侵权仍存在分歧,网站也应作出删除或移除的处理,避免侵权后果的发生或扩大。
当前很多网站页面上普遍存在免责声明,比如“BBS内文章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等等,这并不能免除网站的信息审查义务。
怎样维权:
选择起诉事由和进行证据保全
1、起诉名誉权侵权还是隐私权侵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一般而说,泄露、宣扬他人隐私,会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即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隐私权、名誉权的双重损害。但侵害名誉权的实质,是致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隐私权的实质,是侵害个人私生活的自由与私密性。侵害隐私权有可能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侮辱与诽谤。侮辱是语言文字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以语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损名誉的事实并广为散布。网络言论侵害隐私权主要是披露他人隐私信息。
2、在网络上如何有效保全证据?
网络信息流动大。如果当事人自行保存侵权信息(比如相关网页),可是起诉后侵权信息被删改,原告就可能败诉。怎样有效固定证据?5方法:
-申请公证,经过公证的信息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明力。
-通过司法机关向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
-及时向公安或其他负有管理、稽查职能的行政部门举报,通过出警或查处记录实现对侵权事实的固定。
-及时通知并要求网站协助保存、提供侵权人相关信息。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