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技日报 来源:新浪科技 酷勤网收集 2008-10-10
使用百度、谷歌等流行搜索引擎已经几乎成为人们查找信息的主要手段。正如有网友所戏称的,“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Google”。伴随着搜索引擎被人们所熟知、使用甚至依赖,巨大的商业利益也随之而来。
搜索引擎公司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和商业利益,人们也会要求它们承担起与收益相称的责任。近段时间,关于针对搜索引擎链接内容侵权的诉讼频频出现。一个核心的焦点是,搜索引擎的运营企业是否应该对其链接内容承担责任?如果是的话,责任的尺度有多大?
如果搜索引擎企业无需对其链接内容负责,这显失公正。而且,侵权的直接责任方就是通过搜索引擎来放大、实现自己的侵权行为。何况很多情况下,他们为此向搜索引擎方付出了“推广”的费用。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责任审核,要求搜索运营企业对链接内容逐一审核是一个浩大的投入,很可能会削弱这项创新行业的发展前景。
———案件回放———两起“相似”案件结局“两重天”
几乎同一时间,两大搜索巨头谷歌和百度,不约而同地陷入了商标侵权诉讼中。
2007年,大众搬场发现,在百度搜索“大众搬场”四个字,排在前面的是各式各样的上海“大众搬场”公司,除了名字相近、行业相同之外,留下的电话各不相同,而真正的大众搬场热线电话却不见踪影。大众搬场认为百度构成侵权,于是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月25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起诉百度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百度被判侵权,并责以赔偿5万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在广州,因同样遭遇而将谷歌告上法庭的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益)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24日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和大众搬场一样,2007年,港益发现在Google输入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中文商标“绿岛风”“Nedfon”关键字后,搜出的广告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广州第三电器厂的主页,当年8月,港益将第三电器厂和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oogle在中国的运营主体)一同告上法庭。
今年5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处以罚款,而谷翔免责。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与被告第三电器厂就被控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谷翔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搜索引擎是不是广告
大众搬场代理律师唐济民表示,竞价排名也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而大众起诉百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百度的竞价排名是不是广告?”唐济民说,如果是广告,就适用于《广告法》。而法院最后没有认定它是广告,但因为它是收费的,最后也认定它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第二,它的侵权关系是什么?”唐济民说,他认为是商标侵权。
“第三,百度的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唐济民说,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的理解,原被告应该处于同一个行业,并有竞争关系,而百度和大众搬场并不在一个行业内,这是一个特殊情况。但最后法院根据法理认定百度构成了共同侵权,即百度帮助了假冒公司侵权。
所谓关键字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商推出的一种业务。当用户搜索一些常用词语时,从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了服务的厂商的名字会排在搜索的前列,并注明“推广”两个字。每当用户点击搜索的结果进入厂商的主页时,厂商就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缴纳一次费用,也就是百度的广告收入。
不同的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作为谷歌网站的经营者,因其对第一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Ad鄄Words”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AdWords”上的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事实的履行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分析人士表示,根据技术中立原则,只要没有人为因素,对于搜索结果没有进行分类等人工处理手段,那么网络定位服务提供商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Google公司对于其搜索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然而,起诉方面表示,Google为获取广告收益,在其开办的搜索引擎上为侵权行为提供宣传平台,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搜索引擎该不该收费
至于同一性质的案件为何上海和广州两地判决不一,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东认为,由于目前法律条文的空缺,各地做出不一样的判罚是完全可能的。只有当一个问题引起足够的注意时,才有可能通过立法,或者最高法院下文的方式来要求下属法院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决。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认为,判决的关键在于搜索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搜索引擎利用其搜索结果来赚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百度的关键字竞价排名就是一种广告,给百度带去了收入,而百度对于其内容的合法性应当负有检查的义务。
但如果不收费,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搜索引擎本身不提供自有的信息,而是从互联网上搜索别处的信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因为搜索引擎还没有办法区分网站内容的真伪,所以,为了鼓励技术的发展,如果在搜索结果中发现了侵权的网页,搜索服务提供商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游云庭说。
———专家说法———
两起案件判决的不同结果,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刘明俊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搜索引擎企业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刘明俊表示,上述两起案件中,原告均主张搜索引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查义务的规定;百度和Google则主张关键词广告和竞价排名服务只是一种具有正当用途的技术应用,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提供一个技术平台,搜索引擎无法也不应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内容负责。法院最终判决也未对案件是否适用《广告法》作出明确认定。
但是,考察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和出售关键词服务可以看出,其符合《广告法》中对“广告”行为的界定,而搜索引擎应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负有查验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等义务。
“避风港”是否适用此类侵权
刘明俊认为,在大众搬场一案中,百度最初强调,针对此类事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书面方式向百度提交权利通知,百度将根据相关法规采取处理措施。百度的这种处理模式与“版权避风港”类似。然而,根据现行法规,“避风港”仅适用于版权保护,而非商标权保护。
关键词广告审查涉及哪些因素
刘明俊表示,搜索引擎负有对关键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但是搜索引擎显然也不可能去界定某个特定的关键词是否是商标,那么搜索引擎在作这种审查时应注意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限于商业广告。如果搜索引擎出售的关键词也将被用于商业目的,则必须加以审核。
二是否会造成混淆。区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作用,保护商标的立足点在于防止混淆。如果行为人购买他人商标关键词,并使用于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则可能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从而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他认为,接连两起因搜索引擎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表明,商标权问题很可能将是继版权问题之后,搜索引擎必须面对并解决的又一个障碍。同时可以预计,在不远的未来,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所可能涉及的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保护问题,都将逐步被纳入法律视野。
-名词解释
竞价排名是一些搜索引擎公司所推出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广告主在购买该项服务后,通过注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购买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按不同的顺序进行排名,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
竞价排名的基本特点是按点击付费,广告出现在搜索结果中(一般是靠前的位置),如果没有被用户点击,则不收取广告费。在同一关键词的广告中,支付每次点击价格最高的广告排列在第一位,下面其他位置同样按照广告主自己设定的广告点击价格高低来决定。
竞价排名由美国搜索引擎overture于2000年开始首次采用(该公司于2003年7月被雅虎收购),后被多个搜索引擎所效仿和采用。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一搜等都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方式。(摘自百度百科)
-核心提示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不是广告?该不该收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价排名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百度和谷歌案件的不同结局,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搜索引擎的利益和责任孰轻孰重?这最终还要靠法律的天平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