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金晓 来源:公益法律顾问 酷勤网收集 2008-04-30
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保障个人的社会权利的有力措施,也体现了个人在用人单位中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此类事项一般由单位代为办理,个人只知有保险却不了解详情。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有不明确的地方,令人不安。
下面就我所了解的信息作出说明,以供参考。
就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和实施而言,北京算是比较规范化的城市了。这是由于北京市作为国家的首都城市的示范性所推动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给外地人在北京的社保带来一些难度。主要原因还是频频遭诟病的户籍制度。由于户籍的限制,户口不在北京的外地人,往往缴纳了数年的社会保险却不能享受,老年归乡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无法转移到当地,只能转移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要留在北京归入社会统筹。权当你个人为北京人民作了贡献。这当然有不合理之处,单位聘用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员工为单位作出贡献,是以个人为目的。而目前的规定将这部分款项与个人分割开来,有违单位缴纳的本意,更有违“以人为本”的国策。
言归正传。外地人在北京只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无法缴纳。北京各区县规定的办理手续也不同。比如朝阳区只需提供单位的证明文件即可,而海淀区需要提供个人户口本的复印件。从北京转出比较容易,从外地转入北京就很难,一般需要重新办理,离开时也只能带走个人缴纳的部分。
还有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社保和公积金等的缴纳主体。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规定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也对单位缴纳公积金的主体进行明示性列举。这就出现了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形,即对于法规并未明示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效力。如各中介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本身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规定不明确,不能单纯情的视为企业或中介组织,相关法律的适用效力也不明确。最近的北京律师状告北京市劳动监察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就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的质疑。按照法院的判决,劳动监察机关败诉,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此类法律适用范围的肯定,因为本案有一个前提。而法院的判决即使不能认定有肯定,也可推断为支持。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也明确了模糊主体的适用性。我相信,关于律师事务所适用此类法规文件的通知也将发布。
作者:张金晓
来源:外地人在北京的社保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