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金晓 来源:公益法律顾问 酷勤网收集 2008-03-25
摘要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定保密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内容,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到同类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但同时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并以此为履行的要件。这样的规定可以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保障用人单位的更大权益。于双方是较为公平的规定。具体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补偿金的支付是勿庸置疑的。
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